中外合资公司章程(4)
第七章 利润分配第五十三条 合资公司按法律划定提取贮备基金,公司发铺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以上基金在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四条 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入行分配。
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划定者除外。
第五十五条 合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
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宣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六条 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上一个会计年未分配的利润,可并进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第五十七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治理划定》及实在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合资公司招雇职工,由当地劳动部分推荐,或者经当地劳动部分同意,由合资公司自行招雇,经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十九条 合资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资公司的规章轨制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峻,可予以开除。
对开除,处分的职工,须报当地劳动部分存案。
第六十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特区的有关划定,根据合资公司详细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详细划定。
跟着出产的发铺,职产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进步,合资公司应适当进步职工工资。
第六十一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轨制中加以划定,确保职工在正常前提下从事出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第六十二条 合资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划定,建立工会组织,开铺工会流动。
第六十三条 合资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它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亲身利益,与公司商谈有关事项,团结教育职工,搞好出产,遵守纪律,执行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 合资公司工会可指导,匡助职工同合资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视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合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职工工资,赏罚,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题目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六条 合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七条 合资公司每月按合资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合资公司工会经费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治理办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