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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中止的定义及其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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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中止的定义及其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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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止,效力,种类,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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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合同效力终止,顾名思义,就是合同不再既有一定的效力了,而合同效力终止是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常常泛起的一种情况。

     合同效力终止主要分为五大类,每一类具有不同的特征。

     下面,律师365小编将会为大家具体的先容一下合同效力中止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合同效力中止合同终止: 即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

     也就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商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

     终止是保险合同发铺的终极结果。

     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划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商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

     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二,合同效力中止有哪些1,天然终止天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这一情况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商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这一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这一情况是指因为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天然终止。

     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2,因解除而终止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统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商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商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以上,就是律师365小编为大家收拾整顿的关于合同效力中止的相关的法律知识,主要包括它的定义和分类以及每一类的特征等等,但愿通过上面的先容,大家可以分清晰天然终止,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以及因解除而终止解除终止,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