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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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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评定)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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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不乱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入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糊口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糊口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糊口完全不能自理、糊口大部门不能自理和糊口部门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支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投递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支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以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