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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人员若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首先应明确赔偿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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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人员若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首先应明确赔偿的主体

* 来源 : * 作者 :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判决结果】

一、被告邯郸某建筑劳务公司赔偿原告182209元
二、驳回原告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与建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总包单位铭泰装饰公司是否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邯郸劳务公司从被告铭泰装饰公司处分包了位于内蒙古霍林郭勒某家具店的装修工程,被告邯郸劳务公司在上述工程的工地代表黄某带领原告连某从北京赶往上述工地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黄某死亡,原告连某受伤,因此可以看出,原告连某应属于黄某代表被告邯郸劳务公司雇佣的工人,其前往上述工地准备开工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故被告邯郸劳务公司对原告连某因遭遇车祸所产生的各项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连某要求被告铭泰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虽然被告铭泰装饰公司与被告邯郸劳务公司所签合同在形式上为委托合同,但是从实质内容上来看,双方之间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因此被告铭泰装饰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承包人对施工人员的人身伤害是否承担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该施工人员是否为总承包人直接雇佣,若是总承包人直接雇佣的人员受伤,总承包人无疑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若分包单位雇佣的施工人员受伤,在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总承包单位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务工人员若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首先应明确赔偿的主体。工程施工的主体包括了总承包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及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各个劳务班组,作为普通务工人员很难搞清楚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和责任主体。因此,明确赔偿主体是施工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维权的第一步。其次,要收集和整理好相关的证据,尤其是支持诉讼请求中包含的各项费用的证据,没有证据支持,法院难以支持该项诉讼请求。最后一点建议,由于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未发生的治疗费用,因此最好待伤情稳定的情况再起诉维权,以减少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