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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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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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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颁布单元】国度地盘办理局【颁布日期】19960517【实行日期】19960517【章名】全文湖北省地盘办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城镇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叨教》(鄂土办函〔1996
关键词: 法律常识|批复|城镇|暂行条例|易网 颁布单元】国度地盘办理局【颁布日期】19960517【实行日期】19960517【章名】全文湖北省地盘办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城镇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叨教》(鄂土办函〔1996〕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

  湖北省地盘办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城镇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叨教》(鄂土办函〔1996〕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城镇国有地盘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地盘使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支解转让的,该当经市、县人民当局地盘办理部分和房产办理部分核准,并依照划定管理过户挂号”的划定,地上有修建物、其他附着物时,地盘使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支解转让的,该当经市、县人民当局地盘办理部分和房产办理部分核准,并依照划定管理过户挂号。根据部分职能分工,地盘办理部分管地盘,房产办理部分管房产,因此,地盘使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支解转让时,其地盘使用权转让该当由市、县人民当局地盘办理部分核准,并管理地盘使用权过户的变动挂号;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转让该当由市、县人民当局房产办理部分核准,并管理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权过户挂号。假如地上无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的,其地盘使用权支解转让只须经市、县人民当局地盘办理部分核准,并管理地盘使用权过户的变动挂号。
  二、按照国度有关法令、行政法例划定,地盘使用权出让该当管理挂号发证手续。有的处所从现实环境出发,为包管在开辟建设期内正当使用地盘,在地盘使用者付出部门出让金后,先核发必然年限的国有地盘使用证,待地盘使用者付出所有出让金后再换发使用年限与出让年限相一致的地盘使用证。此种环境,核发的必然年限国有地盘使用证,在必然年限内应具有法令效力。在详细操作时,可在核发的国有地盘使用证中注明所交部门出让金额按地盘使用年限折算的响应的必然使用年限及其它事项。
【颁布单元】国度地盘办理局
  【颁布日期】19960517
  【实行日期】199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