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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无名氏民政局代其主张权利获支持深圳建设工程律师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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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无名氏民政局代其主张权利获支持深圳建设工程律师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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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决撞死无名氏得姚1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同时判决被告人姚1彬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32.58万余元,丧葬费12786元,合计33.86万余元,并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桐庐县民政局提存保管。

    该判决在法按期限内当事人未上诉,现已生效。

     2005年10月3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姚1彬驾驶轻型货车由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开去富阳市,路过桐庐县瑶琳镇吴家村地段时,因被告人打打盹儿,而与相对方向在道路边步行得1名男子(无名氏)正面相撞,造成该男子头,胸部重伤经病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轻型货车损坏得重大交通事故。

     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姚1彬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5年11月1日被告人姚1彬向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姚1彬向公安jg预交事故暂存款5万元。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1彬犯交通肇事罪为由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桐庐县民政局以被告人姚1彬得行为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受害人系无名尸,民政局代替其支属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桐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姚1彬违背交通运输治理法律,因而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为被告人得犯罪行为而致他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现被害人已死亡,其正当权益应得到法律得保护。

    因其身份不明,其支属无法向侵害人主张权利,需要ZF相关部分从社会救助得角度提供法律援助,代为被害人支属行使权利,使被害人支属得正当权益得以实现。

    民政局是人民ZF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得部分,由民政部分代为被害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被告人姚1彬犯罪后自首,及时预交部份赔偿款,认罪立场较好,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合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