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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人格”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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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人格”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工程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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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1家公司向某厂购置了价值120万元地装备,合同约定该公司须在1个月内付清货款。公司没有依约付款,某厂派人催款得知该公司早已欠债累累。为了躲避债务,半月前公司将谋划所得及相干资产所有转移至列位股东,公司现已无力还债。请问,某厂可否直接要求股东还款?  法令规定:  《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该当遵遵法律、行政法例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不得滥用股东权力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地好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自力职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地好处。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力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丧失地,该当依法负担补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自力职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好处地,该当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为你辩护网解析:  法令上关于;滥用公司人格;地规定,即揭开公司面纱,因公司股东以本身地意志利用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躲避债务、规避风险地东西。1方面,公司股东操纵公司系义务负担者地身份,将公司地资产及相干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敷衍债权人索债地东西,以到达躲避债务地目地。另1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谋划所得及相干资产所有转移至列位股东地举动,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地欠款,波折了债权人债权地实现  从本案来看,该公司股东为躲避债务,决心转移资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地好处,违背了公司法地规定,滥用了公司人格。因此,该厂可以直接向法院告状否定公司自力地法人资格,要求股东付款据以负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