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纠纷地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纠纷
1. 公司债权人有充实证据证实节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好处,并要求节制股东负担民事责任地,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力不得滥用原则予以支撑。在上述诉讼中,节制股东是指现实介入公司地谋划办理,并能对公司地首要决议勾当施加影响地股东;节制股东可所以持大都股地股东,但不限于持大都股地股东。 2. 对于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小我私家地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应认定企业主对公司地债务负担无穷责任。 3.因下列景象致使公司与其股东之间难以区分,导致公司无力对外清偿债务地,公司地债权人可以要求节制股东对公司地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1)公司地好处与股东地收益不加区分,致使两边财政账目严重不清地; (2)公司与股东地资金混同,并连续地使用统1银行账户地; (3)公司与股东之间地营业连续地混同,公司地生意业务举动、生意业务方式、生意业务代价等均由节制股东支配地。 4. 节制公司滥用附属公司人格地,节制公司对附属公司地债权不享有抵销权,其欠附属公司地债务必需依法清偿;附属公司地其他债权人以附属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由提起代位诉讼地,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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