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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研究法律对股权分割托管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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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研究法律对股权分割托管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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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中财产权的分割托管 财产权是1种纯粹的私人权利,对股权中财产权的分割托管是股东个人自由处分的权利,这种处分只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滥用财产权,法律就不应当进行干预,这也是民法?私权神圣'原则的要求和必要体现。 2、对投票权的分割托管 纵观国外立法,对于投票权的分割托管多采禁止的态度,对受托人人数进行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表决权计算时产生麻烦,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将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人数限定为1人,也就是说1人所持有的表决权应统1行使。虽然从民法的精神来看,1人所享有的表决权是多个表决权的集合,可以分开使用,但为确保股东大会正常运转,防止因股东表决权不统1行使而使大会不能正常运行,我国立法上应明确,1个股东只能统1行使其表决权,即委托1人出席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