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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的内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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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律师——第3人撤销之诉的内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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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人撤销之诉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的转型时期,在民诉实务上体现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意情况愈演愈烈。然而,享有合法权益的案外第3人却受司法机关被“骗取”的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的影响,合法权益被恶意当事人所侵害。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3人提供救济途径。我国设立了第3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3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 第3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3点:(1)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3)对第3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3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3人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应当扩及是第3人,然而法律根据1定的利益考量规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例外,此时判决效力会及于涉诉双方以外的第3人。由于判决具有形成力,即判决生效后会对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对世性效力带来的法律效果并不总是与立法目的相1致。因此,在赋予诉讼当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诉讼利益同时,也应当赋予第3人等量的防御性或救济性权利,以保证两端的权利义务大体相等。 第3人撤销之诉理论基础 1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3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1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3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第3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我国的民事诉讼,坚持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尤其注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适用。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即自认制度,指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受自认的约束。处分原则则赋予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无权在诉讼请求之外进行调查。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主义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被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利用损害第3人的利益。 第3人撤销之诉1般是有申请时效的规定的。现目前来看,第3人撤销之诉具有1定的针对性,也存在着1定的缺陷。以上就是律师之家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第3人撤销之诉的内涵的相关内容,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