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被告总包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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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总包单位意见】

* 来源 : * 作者 :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被告总包单位意见】

被告铭泰装饰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我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不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次,我公司不是原告的雇主,我公司已于2009年10月20日将“内蒙古霍林郭勒某家具店装修工程”的劳务用工全部分包给另一被告邯郸劳务公司,二被告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无论原告是否为上述工程的施工人员,都不是我公司所雇佣的,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第三,我公司既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不是原告的雇主,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劳务分包单位意见】

原告所述不属实。首先,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我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我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是黄某雇佣的工人,工资由黄某下发。虽然我公司与另一被告铭泰装饰公司之间签有装饰工程委托合同,但是原告的受伤是在该委托合同还没有开始履行的前一天发生。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我公司一概不知情,原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