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导致房屋迟延交付,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因疫情导致房屋迟延交付,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作者/韩英伟律师
王某于2001年7月27日与某县礼堂清算组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应于七月十日前交齐全部房价。王某于2001年8月10号支付购房款161000元给某县礼堂清算组,购得位于西华县礼堂西侧从南向北第9套房。武某于2001年5月23日与某县礼堂清算组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武某于6月1日前交齐全部房价。武某于2001年8月8号支付购房款176000元给某县礼堂清算组,购得位于西华县礼堂西侧从南向北第4套房。张某购买王会华的房子,张某称因王会华把购买手续丢失,2001年5月22日与某县礼堂清算组补签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上显示购房款186000元,购得位于西华县礼堂西侧从南向北第一套房子。张某未提交交款手续,但某县礼堂清算组承认该套房子卖给王会华的事实。三人称某县礼堂清算组于2006年3月21日上午才将房子交付,而某县礼堂清算组辩称原来曾向三原告交付房屋,但原告以房子不合格为由未要。2002年11月16日中国广东发生第一起SARS病例,中国发生非典疫情,2003年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解除对北京的旅行警告,疫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