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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导致房屋迟延交付,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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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导致房屋迟延交付,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 来源 : * 作者 : 深圳建设工程律师

因疫情导致房屋迟延交付,需要承担违约金吗?

作者/韩英伟律师

【案情简介】
2001年6月27日、2001年5月23日、2001年5月22日,居住在北京的王某、武某、张某分别与某县礼堂清算组达成楼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礼堂东侧、箕城路西侧,从南向北第9间房卖给了王某,王某给付某县礼堂清算组房款161000元;某县礼堂清算组将位于礼堂东侧、箕城路西侧,从南向北第4间卖给了武某,武某给付某县礼堂清算组购房款176000元;某县礼堂清算组将位于西华县礼堂东侧、箕城路西侧,从南向北第1间卖给了张某,张某给付某县礼堂清算组购房款186000元。某县礼堂清算组应当于2002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给王某、武某、张某。违约金为购房的三分之一。但是,某县礼堂清算组未于约定日期前交付房屋,也未为三人办理房产手续,三人诉至法院。

王某于2001年7月27日与某县礼堂清算组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应于七月十日前交齐全部房价。王某于2001年8月10号支付购房款161000元给某县礼堂清算组,购得位于西华县礼堂西侧从南向北第9套房。武某于2001年5月23日与某县礼堂清算组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武某于6月1日前交齐全部房价。武某于2001年8月8号支付购房款176000元给某县礼堂清算组,购得位于西华县礼堂西侧从南向北第4套房。张某购买王会华的房子,张某称因王会华把购买手续丢失,2001年5月22日与某县礼堂清算组补签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上显示购房款186000元,购得位于西华县礼堂西侧从南向北第一套房子。张某未提交交款手续,但某县礼堂清算组承认该套房子卖给王会华的事实。三人称某县礼堂清算组于2006年3月21日上午才将房子交付,而某县礼堂清算组辩称原来曾向三原告交付房屋,但原告以房子不合格为由未要。2002年11月16日中国广东发生第一起SARS病例,中国发生非典疫情,2003年6月24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解除对北京的旅行警告,疫情解除。